2021年河北省關于《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 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版)》 政策解讀
2021年2月5日,省醫療保障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了《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版)》,省醫療保障局就有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一、2020年版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是什么?
本次調整始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要求,確立了“突出重點、補齊短板、優化結構、鼓勵創新”的調整思路,發揮體制優勢、政策優勢、市場優勢,釋放改革紅利,努力實現藥品目錄結構更加優化,醫保資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醫保藥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標,更好地滿足廣大參保人的基本用藥需求,助力解決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后顧之憂,提升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經過本次目錄調整,119種藥品被調入目錄,29種臨床價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藥監部門撤銷文號成為“僵尸藥”的藥品被調出目錄。
二、2020年版河北醫保目錄共多少種藥品?
2020年版河北醫保目錄包含:凡例、國家目錄常規藥品、國家目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國家目錄中藥飲片、我省暫保留增補藥品五部分。共包含藥品3097種。
1.國家目錄常規藥品2579種。
2.國家目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21種。
3.國家目錄中藥飲片892種。
4.我省暫保留增補藥品297種。
三、本次調整,納入調整范圍的目錄外藥品的范圍及數量有何變化?
不同于前幾輪調整將“所有已上市藥品”納入評審范圍的做法,今年首次實行申報制,即符合今年調整方案所列條件的目錄外藥品才可被納入調整范圍。目錄外藥品的調整范圍實現了從“海選”向“優選”的轉變。
根據《2020年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工作方案》,今年調整的目錄外藥品主要有7類:與新冠肺炎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治療用藥;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的藥品;被相關部門納入急需境外新藥名單、鼓勵仿制藥目錄或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清單藥品;納入國家集中帶量采購范圍集采成功的藥品;2015年1月1日以后獲批上市的藥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適應癥、功能主治等發生重大變化的藥品。同時,考慮到各省原自行增補藥品的用藥延續性,本次也將“納入5個及以上省級醫保藥品目錄的藥品”納入調整范圍。
四、我們注意到,本次將一些進入目錄時間較久的“老品種”納入談判范圍,有什么考慮?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在同治療領域中,價格或費用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臨床價值不確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等,經專家評審等規定程序后,可以被調出《藥品目錄》。在今年的調整過程中,評審專家經反復論證和嚴格評審,按上述要求將14種目錄內藥品納入談判范圍,如談判成功將被保留在目錄內,否則調出目錄。這14種藥品都是前期準入目錄時未經談判,且經評估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的藥品。經過談判,14種藥品均談判成功并保留在目錄內,平均降價43.46%。
五、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支付標準如何執行?降幅如何?個人自付比例是多少?
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是藥品企業與國家醫保局共同約定的醫保支付標準,是基金支付和患者個人支付的費用總和,各統籌地區以談判確定的醫保支付標準為基準支付藥品費用。今年新確定支付標準的藥品,其支付標準與新版目錄同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為止。協議期滿后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協議有效期內談判藥品企業向全國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供應該藥品的價格不超過醫保支付標準。有效期限內如有其它生產企業的同通用名稱藥品(仿制藥)上市,自動屬于目錄范圍,醫保部門有權根據仿制藥價格調整醫保支付標準,也有權將該通用名藥品納入集中采購范圍。有效期限內如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市場實際價格已明顯低于約定支付標準的,醫保部門可以與企業協商重新制定支付標準。超過有效期限后,醫保部門按照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有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
此次國家醫保局共對162種藥品進行了談判,談判成功119種(其中目錄外96種,目錄內23種),成功率73.46%,平均降價50.64%。本次目錄調整共新調入119種藥品(含獨家藥品96種,非獨家藥品23種),這些藥品共涉及31個臨床組別,占所有臨床組別的86%,患者受益面非常廣泛,患者的獲得感會更加強烈。
221個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治療腫瘤的西藥,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統一確定為20%,其余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市醫療保障部門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0%。
六、經過今年的調整,抗癌藥領域的保障情況有什么變化?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抗癌藥的保障情況。2018年,國家醫保局成立伊始,就組織開展了抗癌藥專項準入談判,最終17種藥品談判成功納入目錄,并于2020年底協議到期。這17種抗癌藥中,3種藥品有仿制藥上市被納入乙類管理。14種獨家藥品按規則進行了續約或再次談判,平均降幅為14.95%,其中個別一線抗癌藥降幅超過60%。經測算,14種抗癌藥降價,預計2021年可為癌癥患者節省30余億元。同時,本次調整還新增了17種抗癌藥,其中包括PD-1、侖伐替尼等新藥好藥,目錄內癌癥用藥的保障水平明顯提升。
七、目錄內有29種藥品調出,請問哪些情況下藥品會調出,是否會對相關疾病患者用藥有影響?
經專家評審,共計29種藥品被調出目錄,主要為臨床價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藥監部門撤銷文號成為“僵尸藥”等品種。這些藥品的調出,經過了專家反復論證,嚴格按程序確定的。專家們在評審過程中,將可替代性作為一項重要指標,被調出的藥品目錄內均有療效相當或更好的藥物可供替代。同時,這些藥品的調出,為更多新藥、好藥納入目錄騰出了空間。
八、2020年版河北藥品目錄什么時候開始執行,2018年談判準入的17種抗癌藥政策如何銜接?
按照國家要求,2020年版河北藥品目錄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此之前,2018年談判準入的17種抗癌藥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九、2020年版目錄印發后,河北省準備采取哪些措施推動落地?
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和國家談判藥品落地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提高參保人員用藥保障水平、促進臨床技術進步的具體措施。為保障新政策切實惠及百姓,省醫療保障局、人社廳在文件中明確要求,各級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議內容;定點醫療機構一般應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不得以醫保總額控制、醫療機構用藥目錄數量限制、藥占比等為由影響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配備、使用。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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