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解讀
一、《規定》的起草背景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已持續30多年處于偏高狀態。經過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升高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達113.51。2013年機構改革后,原國家計生委、原衛生部、原藥監局2002年聯合發布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工作需要。為加大整治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行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聯合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啟動《規定》修訂工作。
二、《規定》的制定過程
《規定》修訂嚴格遵循《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經歷草擬、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四個。先后兩次征求了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委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司局的意見。根據立法程序,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認真研究采納了各方意見后形成。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同意,正式公布施行。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確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規定了衛生計生、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職責,建立查處“兩非”行為協作機制和聯動執法機制(第四條第七條)。
(二)建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兩非”行為,同時根據《母嬰保健法》,結合工作實際,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規定(第九條)。明確了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醫學診斷程序(第十條)。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守相關管理制度,在手術前登記、查驗受術者身份證明信息,并及時將手術實施情況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建立終止妊娠藥品以及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對終止妊娠藥品實行目錄管理,建立終止妊娠藥品銷售、采購、使用登記制度,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第十四條)。建立醫療器械銷售企業銷售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以及醫療衛生、教學科研機構購買相應醫療器械時的資質查驗、購銷記錄制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發布廣告,違反規定為他人施行“兩非”手術,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醫療機構未落實終止妊娠藥品購進、使用記錄,違規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以及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組織介紹孕婦實施“兩非”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第二十四條)。
四、與原《規定》比較,新《規定》有哪些突破?
一是建立了部門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工作機制;二是將禁止“兩非”工作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三是明確了組織、介紹實施“兩非”行為的法律責任;四是建立了涵蓋相關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監管制度以及有獎舉報制度等。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已持續30多年處于偏高狀態。經過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升高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達113.51。2013年機構改革后,原國家計生委、原衛生部、原藥監局2002年聯合發布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部分條款已不適應工作需要。為加大整治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行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聯合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啟動《規定》修訂工作。
二、《規定》的制定過程
《規定》修訂嚴格遵循《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要求,經歷草擬、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專家論證四個。先后兩次征求了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委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司局的意見。根據立法程序,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認真研究采納了各方意見后形成。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同意,正式公布施行。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確立的主要制度有:
(一)建立部門協作機制。規定了衛生計生、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職責,建立查處“兩非”行為協作機制和聯動執法機制(第四條第七條)。
(二)建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兩非”行為,同時根據《母嬰保健法》,結合工作實際,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規定(第九條)。明確了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醫學診斷程序(第十條)。明確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守相關管理制度,在手術前登記、查驗受術者身份證明信息,并及時將手術實施情況通報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建立終止妊娠藥品以及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對終止妊娠藥品實行目錄管理,建立終止妊娠藥品銷售、采購、使用登記制度,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第十四條)。建立醫療器械銷售企業銷售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以及醫療衛生、教學科研機構購買相應醫療器械時的資質查驗、購銷記錄制度(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四)明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發布廣告,違反規定為他人施行“兩非”手術,出具虛假的醫學需要的人工終止妊娠相關醫學診斷意見書或者證明,醫療機構未落實終止妊娠藥品購進、使用記錄,違規銷售終止妊娠藥品以及超聲診斷儀、染色體檢測專用設備等醫療器械,組織介紹孕婦實施“兩非”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第二十四條)。
四、與原《規定》比較,新《規定》有哪些突破?
一是建立了部門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工作機制;二是將禁止“兩非”工作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三是明確了組織、介紹實施“兩非”行為的法律責任;四是建立了涵蓋相關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監管制度以及有獎舉報制度等。
上一個:今年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