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衛人才評價將更重實踐能力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分類健全人才評價標準,改進和創新人才評價方式,加快推進重點領域人才評價改革。在改進醫療衛生人才評價制度方面,《意見》明確,強化臨床實踐能力評價,完善涵蓋醫德醫風、臨床實踐、科研帶教、公共衛生服務等要素的評價指標體系,合理確定不同醫療衛生機構、不同專業崗位人才評價重點。
《意見》指出,當前,我國人才評價機制仍存在分類評價不足、評價標準單一、評價手段趨同、評價社會化程度不高、用人主體自主權落實不夠等突出問題,亟須通過深化改革加以解決。
在醫療衛生領域,《意見》明確,對主要從事臨床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臨床醫療醫技水平、實踐操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引入臨床病歷、診治方案等作為評價依據。對主要從事科研工作的人才,重點考察其創新能力業績,突出創新成果的轉化應用能力。對主要從事疾病預防控制等的公共衛生人才,重點考察其流行病學調查、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等能力。
《意見》要求,建立符合全科醫生崗位特點的評價機制,考核其掌握全科醫學基本理論知識、常見病多發病診療、預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能力,將簽約居民數量、接診量、服務質量、群眾滿意度作為重要評價因素。按照強基層、保基本及分級診療要求,建立更加注重臨床水平、服務質量、工作業績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評價機制,鼓勵醫療衛生人才服務基層,更好滿足基層人民群眾健康需求。
《意見》同時明確,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尊重用人單位主導作用,支持用人單位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評價人才,促進人才評價與培養、使用、激勵等相銜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評價權限,推動具備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醫院、國家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人才智力密集單位自主開展評價聘用(任)工作。防止人才評價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等作用。對開展自主評價的單位,人才管理部門不再進行資格審批,通過完善信用機制、第三方評估、檢查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上一個:人社部:完善長效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下一個:異地就醫平臺日結算1600多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