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計委:醫務人員不得私自從事遠程醫療服務
“醫務人員向本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應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并使用醫療機構統一建立的信息平臺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國家衛計委近日要求,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時,需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并堅持患者知情原則,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書面同意。同時,未經國家衛計委核準,任何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國家衛計委在意見中明確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等。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邀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須征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此外,醫務人員向本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應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并使用醫療機構統一建立的信息平臺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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