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管逐步對標國際
1979年9月16日,《健康報》在頭版頭條對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于在全國開展整頓藥廠工作的報告》進行報道,為盡快改變我國醫藥生產混亂落后狀況,國家對所有藥廠和藥品品種進行一次全面整頓。健康報同期發表社論指出,有許多單位不按國家規定,不管是否具備生產藥品的起碼條件,不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開辦藥廠。
1984年9月23日,《健康報》再次發表評論文章指出,此前剛剛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標志著我國藥品管理工作正式進入法制化的新。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部門都必須嚴格遵法,誰違反誰就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
2018年6月13日,《健康報》刊發題為《ICH將如何影響中國制藥》的文章,對中國藥品監管部門成為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管理委員會成員進行深度報道:加入ICH是推動我國藥品監管、研發、生產走向世界的戰略性選擇,推開了我國制藥產業與國際接軌的大門,可以視為向更加系統、更加嚴格的國際標準看齊。
質量管理由廢轉興
1949年10月,中央政府成立衛生部,統一領導管理藥政、藥檢,及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等工作,當時,國內藥政工作主要針對進口藥品加強檢驗管理。到國民經濟發展個五年計劃結束時,絕大部分藥品已結束主要依賴進口的歷史。
“文革”期間,我國藥事管理遭到極大破壞,初步建立的藥政法規和管理制度遭到破壞和廢止。一時間,全國各地涌現出縣辦藥廠、鄉辦藥廠甚村辦藥廠,藥品生產再無標準和規范可言。
當時正在海軍總醫院藥劑科工作的藥物政策專家孫忠實清晰地記得,直到改革開放初期,藥品市場依然十分混亂,“要當縣長、先辦藥廠”成為當時的一句流行語。1978年,國務院批轉發布衛生部《藥政管理條例(試行)》,著力扭轉當時藥品產、供、用管理混亂的局面,此后藥品領域大整頓在全國展開。
《藥政管理條例(試行)》對我國的藥品質量標準進行了明確的分類管理。彼時,我國的藥品標準管理工作仍處于起步,受到科學技術和制藥工業發展的限制,藥品質量標準水平較低,特別是地方標準的管理相對混亂無序。
孫忠實表示,從藥品極度匱乏的年代走來,我國藥品生產環節的審批把關一直相對較為寬松,省級甚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就能對藥品生產批準放行,而且沒有嚴格的批準文號制度。直1981年,我國才要求藥品包裝必須注明生產單位省、市衛生廳(局)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將批準文號視為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標記。
監管制度化、科學化
1985年,《藥品管理法》正式實施。我國藥品監管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對制藥產業的規范和整頓節奏也開始提檔加速。
1985年,衛生部頒布《新藥審批辦法》,將新藥生產審批權限統一收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發給“新藥證書”和批準文號,未取得批準文號的新藥一律不得生產。
盡管獲取批準文號已成為藥品生產的強制規定,但我國一直未對藥品批準文號的編排格式進行統一要求。從1995年開始,我國要求各省衛生行政部門清理整頓藥品批準文號,并明確了統一格式要求。
1998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此后,藥品審批權力上收中央、藥品地方標準統一轉變為國家標準、強制推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等一系列“集權”改革,大大加快了我國藥品監管的規范化、科學化進程。“2003年前后,藥品地方標準退出歷史舞臺,全國藥品批準文號格式全部統一為國藥準字。”孫忠實表示,在此過程中,我國次摸清了全國藥品批準文號的底數,也堵住了地方違規批藥的漏洞。1998年版GMP頒布實施后,我國開始在全國制藥行業強制推行。直2004年7月,我國實現了所有藥品制劑和原料藥的生產全部符合GMP要求,并取得藥品GMP證書。
然而,在推行實施的過程中發現,1998年版GMP存在內容原則化、條款化,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導致企業對質量管理軟件標準的重視不夠,生產質量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滋生了不少風險和隱患。2010年,我國頒布新版GMP,并于2015年年底實現全面強制推行。
通過強制推行GMP、提高門檻設置,我國制藥行業逐步淘汰了一批落后的中小企業,初步遏制了低水平重復建設的惡性競爭局面,提高了醫藥行業的整體運行質量。
接軌國際監管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了對藥品生產環節的質量要求和監管,逐步扭轉了制藥行業存在的粗制濫造、偷工減料現象。但審評審批環節存在的藥品標準低下等問題,仍在源頭上制約著我國醫藥產業邁向創新發展、接軌國際市場的步伐。
2007年,新修訂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明確將新藥中的“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改為“仿制藥”。
2015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一場加快醫藥領域創新發展、聲勢浩大的改革就此拉開序幕。該《意見》的首要任務是提高藥品審批標準,將新藥由此前的“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調整為“未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將新藥分為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將仿制藥由此前的“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確保新批準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與原研藥品一致。
中國藥科大學藥事管理學邵蓉教授表示,對概念和標準作出如此調整,明確傳達了鼓勵創新的改革思想。
作為制藥強國的美國,每年新提交藥品審評審批申請僅3000件左右,而我國則為8000件~10000件;此次改革前的累計積壓數量已超過兩萬件。然而,其中有8種藥品的申報企業超過100家,89種藥品的申報企業為20家~49家;有太多的仿制藥低水平重復申報。
此次改革,我國對已批準上市的仿制藥,按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原則,分期分批進行質量一致性評價。自2017年年底開始,我國陸續公布了數十個已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品種。
2017年6月,ICH批準中國藥品監管部門作為其成員,這被認為是中國醫藥行業與國際標準接軌的標志性事件,體現出國際社會對中國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的支持和信心。同時也意味著中國的藥品監管部門、制藥行業和研發機構,將逐步轉化和實施國際高技術標準和指南,有效提升國內制藥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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