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有1700多家“協和醫院” 山寨醫院是不正當競爭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對那些“山寨醫院”的“傍”行為,不僅主管部門可以處罰“糾正”,被侵權醫院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圖文無關。 圖片來自新華網
文| 楊晨
據新華社報道,行走在一些城市的街道上,能看到不少知名醫院的“連鎖店”,名字一樣,實際卻是“魚目混珠”。通過第三方軟件檢索發現,全國竟有1700多家“協和醫院”。“同濟”“華山”等知名醫院,同樣長期遭遇“傍”困擾。
那些“傍”的“山寨醫院”,打的一副好算盤:辦醫院缺的就是名氣,借知名醫院的“金字招牌”,不費吹灰之力,就能贏得患者的信任和光顧,生意還不做得風生水起?但有的“協和醫院”注冊資金僅3萬元,這點錢連一些專業儀器都買不到,掛著“”醫院的光環,非法行醫或狠宰患者,幾個“下三路”的小手術,就能賺得盆滿缽滿。如此一來,不僅侵害了知名醫院的名譽,還損害了公眾的健康和消費者權益。
遺憾的是,盡管這些“傍”的“山寨醫院”危害不小,治理起來卻效果不佳。據報道,這些所謂的“協和”醫院,就算通過編造疾病、術中加價、誘導醫療等違法獲益,出點事一般也能花錢“私了”。按照《廣告法》論處,區區數十萬元罰款與暴利相比又不痛不癢。如此“馬后炮式”處理,并沒有擊中“山寨醫院”要害,這也是這類醫院杜而未絕、越打越多的重要成因。
其實,“山寨醫院”泛濫成災,關鍵是沒有先治住“傍”。那么,知名醫院的名稱能不能隨便用?法律規范得很清楚,自2013年1月起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對那些“山寨醫院”的“傍”行為,不僅主管部門可以處罰“糾正”,被侵權醫院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從“山寨醫院”故意“傍”的本質看,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經營者不得實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等混淆行為,讓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用“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對于“傍”亂象,相關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吊銷營業執照;對于被侵權醫院,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依法獲得高300萬元賠償。
法治是市場經濟堅實的基石。“傍”的“山寨醫院”如過江之鯽,其實是違法逐利下的病態亂象。因此,對于這種亂象必須來一場深入、有力的治理,肅清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患者和正當醫院的合法權益,健康中國才能更好地在挖根除弊中生長。